本案中,根据查明事实,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依法撤销在“鼠标(计**外围设备)、摄像机、秤、手机、眼镜”核定商品上注册,仅保留其在“电开关、电池充电器、电源材料(电线、电缆)”核定商品上的注册。鉴于引证商标保留注册的上述商品与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均差异较大,未构成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故引证商标不再构成诉争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本院据此撤销被诉决定,被告应在新的事实基础上重新审查...(本文书还有396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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