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交通银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莆田分行”)与被告余**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交通银行莆田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余**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交通银行莆田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余**立即偿还交通银行莆田分行贷款本金54103.89元,及自2019年1月2日起至还清全部贷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利息按照基准利率上浮40%即年利率6.65%计算,罚息、复利按照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2.余**承担交通银行莆田分行因本案所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000元;3.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由余**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26日,余**向交通银行莆田分行提交了《太平洋个人借记卡综合申请书》,申请开通交通银行的网上银行业务,签约卡号为6222××××7000。同日,双方签署了《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电子银行服务协议》,约定交通银行莆田分行通过交通银行的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本文书还有33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