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高**、吕**因与被上诉人新疆某某*********(以下简称某某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县人民法院(2023)新292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4年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上诉人吕**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被上诉人某某房地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艾**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高**上诉请求:依法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县人民法院(2023)新2924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吕**、某某房地产公司向高**支付工程款2,585,852元、利息444,335元(利息计算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2年7月31日,按月息3.2‰计算),并自2022年8月1日起,以欠款本金2,585,852元为基数,按月息3.2‰。承担利息至欠款付清为止,本息合计3,030,187元。事实和理由:高**负责施工的**号楼已经完工并入住,高**与吕**之间系承包关系,本案应解决的问题为吕**应支付高**多少工程款,而非双方之间如何分配该700,000元,高**已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发包人至今拒不结算也不办理竣工验收,一审法院仅以双方没有结算为由否定双方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以某某房地产公司向吕**支付的700,000元工程款来认定高**应得工程款明显是错误的。高**与吕**约定工程完成验收后支付95%的工程款,案涉工程于2017年11月10日完工并交付使用,高**要求自2018年1月1日起计算利息符合合同约定,一审法院以高**起诉之日起计算明显错误。某某房地产公司将**号楼首位工程承包给吕**,吕**又将水**部分转包给高**,某某房地产公司未向吕**付清工程款,应对吕**未付工程款承担共同责任。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支持上诉人高**的上诉请求。
吕**辩称,高**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要求吕**承担本案诉讼费也没有依据,吕**不应向高**支付任何款项。
某某房地产公司辩称,其公司对高**是何身...(本文书还有82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