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某**(以下简称某乙公司)、黄**、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某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叶**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予以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某乙公司、黄**共同偿还张**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30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2%计算,自2022年3月21日起至还清之日为止;暂计至起诉日利息为10.8万元,后续继续按照每月利息3.6万元计算至还清之日为止);2.判决某乙公司、黄**共同支付律师服务费3.5万元;3.依法判决叶**对某乙公司、黄**上述借款本息及律师服务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保全费5000元由某乙公司、黄**、叶**依法承担。事实和理由:202...(本文书还有28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