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中安宏信(西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中安宏信********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2023)藏01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米玛央吉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中安宏信(西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中安宏信********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上诉请求:1.撤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藏0103民初****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支持王*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中安宏信(西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中安宏信********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本文书还有28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