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期间,双方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再审查明的事实与一、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再审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争议焦点为:中电华旺公司主张欠付的工程款是否达到给付条件。金**公司与中电华旺公司签订的《强电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相关规定,双方应依约履行。中电华旺公司依约履行了施工任务,并已将涉案强电工程交付金**公司,且已通电使用。合同中虽约定有移交竣工验收资料、开具增值税发票等付款条件,但并未明确约定中电华旺公司应提交竣工验收资料的具体明细及相关要求。在之前的诉讼过程中,中电华旺公司提交了强电项目的验收资料,庭审中金**公司亦未能说明其所主张的资料不齐有何实际影响。考虑到涉案工程已经竣工且国家电网业已实际供电,实际使用6年...(本文书还有6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