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长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鉴定,被盗物品共价值人民币1471元。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吕**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吕**当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理。根据被告人吕**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本文书还有5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