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邮政***************(以下称邮政银行)诉被告李**、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邮政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李**、羊**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2488195.1元及截至2022年1月10日利息64007.87元,合计2552202.97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李**、羊**共同所有的位于株洲市天元区××路××号××栋××号房屋(不动产登记证明××××××××××)、被告李**所有的位于株洲市天元区××村××栋××号房屋(不动产登记证明:××××××××××)、被告李**所有的位于株洲市天元区××路××***小区××栋××号房屋(不动产登记证明:××××××...(本文书还有29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