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景**与被告孟**、刘*(反诉原告)、山西柏盛**********(以下简称“柏盛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景**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孟**、刘*(反诉原告)及三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景**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孟**、被告刘*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14万元及2017年8月至被告偿还全部借款止的利息,按照月息2分计算(截止原告起诉利息共计为178.8万元);2、判令被告柏盛公司对第一项诉讼请求的借款本金和利息承担连带责任;3、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孟**是同事关系,2011年至2015年二被告陆**原告共同借款,并约定了借款利息,全部借款均是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到被告孟**和被告刘*的银行账户。期间二被告偿还了部分借款本金和利息。2017年1月1日,经双方核对,二被告仍欠原告514万元借款本金未还,因此在当日为原告...(本文书还有40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