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捷鹏塑胶(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鹏公司)与被告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独任程序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
一、入职时间:2013年5月13日。
二、工作岗位:工程部计划员。
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已签订,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的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四、工资发放形式:银行转账。
五、工资结构:基本工资3400元/月+奖金3400元/月+伙食补贴8元/天(按自然月天数)+房补80元/月。
六、离职前月平均工资:双方一致确认为7073.84元/月。
七、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及原因:2020年4月13日,被告李**原告捷鹏公司未足额支付工资为由向其邮寄《被迫离职通知书》,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原告捷鹏公...(本文书还有18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