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与被上诉人赵**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2021)辽02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驳回赵**在一审中的诉讼请求。2、诉讼费用由赵**承担。事实及理由:2017年,《中国石油天燃气管道局第六工程公司》将鞍大线天燃气管道安装总工程项目中的部分标段的土石方工程(辽宁省盖州市地界)交给张**和其他农民工们共同组织人力、财力、机器等共同施工,这里边就包括赵**本人系农民工其中一员。赵**有挖沟机,并且亲自驾驶操作。所以,赵**干的127.5天的农民工工资标准就是每天1300元,这个标准就是《中国石油天燃气管道局第六工程公司》项目部给赵**定的工资标准,一共是165750元,本案中,所涉144天停工工资,都是因《中国石油天燃气管道局第六工程公司》项目部的缘故停工,《中国石油天燃气管道局第六工程公司》项目部也没有确定停工的工资标准。总之,赵*...(本文书还有32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