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禹州市某*******诉被告嘉禾县某*********、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禹州市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被告嘉禾县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雷**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禹州市某*******诉称:原告经营压滤机、压滤机配件等销售生意,被告嘉禾县某*********为采购方,雷**为被告嘉禾县某*********的委托代理人,负责采购相关事宜。2021年11月18日,原告与雷**双方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规格型号为:xmzy250/1250-30u的自动拉板厢式压滤机1台,价格为110000元,其中包含运费(实际产生7000元)应由原告承担。后原告按照雷**要求,货物于2021年11月24日发出,货物送达后雷**向运货司机支付运费,原告从总货款中扣除后...(本文书还有30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