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青海绿城********(以下简称绿城公司)因与上诉人青海金松***********(以下简称金松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2023)青02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9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绿城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李*,上诉人金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绿城公司上诉请求:1.维持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2023)青0202民初**...(本文书还有96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