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与被告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于2024年7月1日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32,000元;并按照月利息2%承担自2019年10月30日至2020年8月19日利息6,144元;按照月利率12.83‰承担自2020年8月20日至2023年12月19日利息16,422.4元;以上合计:54,566.4元;2.判令被告自2023年12月20日起继续按照月利息12.83‰承担利息至本案款项全部履行完毕止;3.本案诉讼费、邮寄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公告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0月2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2,000元现金用于做生意资金周*,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月利率为2%,未约定还款期限。...(本文书还有12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