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上诉人银川某物*******因与被上诉人杨*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24)宁010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7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4年8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银川某物*******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被上诉人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银川某物*******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判决银川某物*******支付杨*社会保险2083.70元,违反了不告不理的民事诉讼原则银川市金凤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并未支持杨*主张的2023年4月26日至2023年6月30日、2023年11月1日至15日期间社会保险的请求,且杨*并未在接到仲裁裁决书十五日内提起诉讼...(本文书还有39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