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丁**与被告邓**、中国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中国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邓**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财产损失、后续治疗费等共计246889.27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3年12月2日15时30分许,被告邓**驾驶豫p8****小型轿车,顺郸城县汲家镇村中公路自北向南行驶至汲冢镇扶贫车间南侧超车时,将同向行驶由原告驾驶的人力三轮车挂到,造成原告严重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郸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本文书还有29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