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银行**********与被告潘**、宁波兴融******(以下简称兴融公司)等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银行**********向本院提出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潘**归还原告透支款本金9678元,分期付款手续费564.56元,透支利息1539.27元,还款违约金1044.53元,合计12826.36元,并从2022年7月9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中国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的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承担律师代理费2000元;二、如被告潘**不支付上述款项,原告有权对被告潘**名下的车牌为×××号东风牌汽车(车**:lvza53p94j*******,发动机号:18507056)折价或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上述债权利息计算至抵押物变价之日止;三、判令被告宁波兴融...(本文书还有27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