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无锡市翠**********(以下简称翠竹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博森********(以下简称博森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21)苏02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翠竹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的违约金,并依法改判。事实与理由:其与博森公司签订的《建筑施工合同》中6.6条明确约定“甲方支付工程款时,乙方必须提供经甲方工程所在地税务主管部门认可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甲方可不付款且不视为违约”,截止到2021年10月26日为止,博森公司仍欠其全部发票,其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约定,有权利不付款,且不违约。博森公司开具发票不及时,造成其无法及时认证和抵扣发票的现状,博森公司亦有过错。其认为一审判决的违约金不成立,请求法院撤销对上述违约金的判决。
被上诉人博森公司辩称,双方约定的付款条件已经成就,其多次向翠竹公司催讨设计费,翠竹公司至今分文未付。翠竹公司违约在先,其曾于2020年3月23日和2020年7月29日分别开具了价值46万元和80万元的江苏增值税专用发票。翠竹公司于2020年5月28日通过背书转让的方式向其出具价值46万元的九个月电子商业承兑...(本文书还有49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