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中泰**********(以下简称:中泰公司)与被告彭**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泰众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5465848.4元;2、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6月26日,案外人德信智能手机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信公司\")与原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位于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xxe2-1地块里的厂房工程,2012年7月3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承包经营合同》,约定由被告承包中泰公司涉案工程。2014年3月25日,原告出具委托书,委托被告为原告的代理人,并授权被告以原告的名义办理德信公司工程项目结算收款事宜。在此期间,德信公司抛开原告,直接与被告及王*礼等人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由被告及王*礼等人共同出资兴建涉案工程,并约定了投资回报条件。2017年5月27日,德信公司与被告签订了终止执行《移动通讯终端产品先进制造中心项目a9#a10#a15#**楼投资建设协议书》,对如何处置被告出资事宜直接进行了约定。施工期间,被告多次催促德信公司支付工程款,并及时将收到的工程款转交给彭**。后因被告与案外人德信公司、王*礼等就工程款的支付问题发生争议,被告将原告及德信公司起诉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要求原告向其支付工程款2640万元,其间历经两次一审判决和两次上诉,最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了被告对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文书还有62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