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赫**,男,1985年7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泰安市旅游经济开发区。
上诉人陈**因与被上诉人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23)鲁0911民初****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陈**上诉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因其长期居住在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路**号**幢**室,赫**自2021年1月至今20多次往返德州市齐河县晏城街道赫庄经商,经常居...(本文书还有5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