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平安***************与被告唐**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7日立案后,于2022年7月11日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唐**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其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平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承担2780元(4780-2000)的赔偿责任,并承担自原告2019年5月22日取得代位求偿权之日起至支付全部赔偿款之日止利息(利率标准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至起诉之日为193.55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案相关事实。
一、2019年5月9日,被告驾驶粤b×××**号车辆与案外人熊**驾驶的粤b×××**号车辆发生碰撞,被告负全责,案外人熊**不负事故责任。
二、涉案粤b×××**号车辆因本次交通事故发生维修费用4780元。
三、车辆粤b×××...(本文书还有9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