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公估报告由一审法院委托,程序合法,结论正确,应当予以维持。
刘**未答辩。
武安某某物流公司未答辩。
江**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231400元、公估费16200元、垫付武安市交通运输局财产损失14250元、垫付武安市武安镇白振斌花卉门市8500元等共计27035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2年3月2日14时00分许,刘**驾驶车牌号为冀d6××**、冀d××**号半挂车,在河北省邯郸市武安市××路××村路段由南向北行驶向右变道时,与左侧车道同向行驶的崔某星驾驶车牌号为冀冀dw××**重型自卸货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崔某星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武安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负主要责任,崔某星负次要责任。冀冀dw××**重型自卸货车车主为江**。事故发生后,依据武安市交通运输局公路设施损坏补偿费通知书,江**支付给武安市交通...(本文书还有22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