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西贺************(以下简称全威公司)与被告王**、王**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全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全威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的《融资租赁合同》;2.判令被告王**向原告偿还垫付的融资租赁款151878元及利息2649.92元(利息以151878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7%分别计算:以9982元为基数从2021年8月31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以10982元为基数从2022年1月30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以14982元为基数从2022年3月1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以14982元为基数从2022年4月18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以15978元为基数从2022年5月9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以16811元为基数从2022年9月15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以18986.64元为基数从2022年9月30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以32846.36元为基数从2022年10月3...(本文书还有49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