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于2017年6月13日19时许,在本市黄陂南路xxx号餐厅因外卖送餐的接单事宜与店主薛*1发生争吵,进而与在旁的被害人朱*某发生冲突,随后二人先后离开该餐厅。后二人在本市黄陂南路xxx号附近再次发生争执,被告人刘**挥拳击打朱*某面部,朱*某倒地后,刘**又踢打朱*某,后逃离现场。
经上海扬欣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朱*某因外伤致:左口唇全层裂创构成轻伤(二级)、头皮裂创构成轻微伤、右眼部挫伤构成轻微伤。
公安机关经侦查,于2017年7月19日在福建省晋江市将被告人刘**抓获,到案后,被告人刘**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刘**在家属的帮助下与被害人朱*某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本文书还有10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