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重庆甲公*(以下简称重庆甲公*)因与被上诉人广州乙公*(以下简称广州乙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24)渝0107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书面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甲公*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原判第一项,改判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货款288112.03元,对逾期付款违约金不予支持;2.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被上诉人一直未能依约开具足额发票,应对付款条件未成就承担责任,上诉人不应承担资金占用损失。双方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被上诉人主张资金占用损失缺乏事实依据。
广州乙公*书面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广州乙公*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重庆甲公*向广州乙公*支付货款297022.71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297022.71元为本金,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50%的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日止】;2....(本文书还有322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