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伊通满族***************(以下简称步步高服务部)因与被申请人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吉03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步步高服务部申请再审称,1.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导致判决结果错误原审判决认定齐**与通化市启运劳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运服务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系2019年10月10日签订,晚于步步高服务部出具收据的时间,因此认定步步高服务部向齐**作出了保证的意思表示实际上,步步高服务部出具收据的时间与齐**和启运服务公司签订劳务合同的时间是同一时间,签订合同时步步高服务部、齐**、启运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柱都在场,只是合同中打印的时间为2019年10月10日齐**在签订合同和收取收据时明知若不能出国,退款的人为启运服务公司而非步步高服务部2.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判决...(本文书还有12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