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1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52295元;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之间因买卖玻璃等货物存在较多的经济往来,2020年6月26日,被告因欠原告货款133733元而向原告出具欠款条一张,欠款条上载明了欠款金额及欠款人的名字、身份证号码,欠款人杨*在该欠款条上签名并捺手印。此后,被告又多次向原告购买货物,但未结清货款,截止至2021年12月30日,被告又拖欠了原告32860元的货款。上述欠款合计166593元。原告多次找...(本文书还有17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