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诉被告内蒙古鑫************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娜布其、被告内蒙古鑫************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继续履行《房屋要约协议书》,与原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协助原告办理按揭贷款并向原告交付房屋;二、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屋权属登记证书;三、判令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并向原告支付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赔偿金:其中以已付购房款86052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分段计算自2010年12月30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违约赔偿数额合计43675.85元,以及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交付房屋之日期间的违约赔偿数额以已付购房款86052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本文书还有36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