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长春市九*******(以下简称长春某精神病院)因与被上诉人钱**、原审被告九台区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2024)吉011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2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长春市某精神病院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钱**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鉴定费由钱**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其对钱**的受伤过程和受伤原因等事实认定不清,对长春某精神病院是否存在过错等认定不明,进而导致判决结果出现严重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改判;首先,在案由为侵权责任纠纷的案件中,争议焦点应当在于侵权人是否真的存在侵权行为、侵权人是否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以及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等问题。具体到本案中,事实认定的重点应当在于查明钱**真实的受伤过程和受伤原因,以及长春某精神病院在此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等问题。然而,一审法院对上述争议焦点避而不查,既未要求钱**陈述及证明自己的受伤过程和受伤原因,也未采纳长春某精神病院及长春某精神病院护工的陈述观点,盲目将受伤过程归结为“不明原因在洗手间摔伤”,同时将受伤原因归责为“医院未对病人履行护理职责”。一审法院这种忽略案件基本事实、怠于履行法庭调查职责、严重违反法庭举证规则的行为极大侵犯了长春某精神病院的合法权利,更违反了人民法院以事实为依据的基本原则,进而直接导致了本案事实认定不清、判决结果错误。事实上,结合医院值班护工的证言及钱**向法庭提交的视频资料可知,钱**是在走路过程中盲目粗心大意进而做出危险动作导致摔倒,其自身在明知过激行为可能导致受伤的基础之上,仍然放任损害结果的发生,明显应对自身的损害承担全部责任。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该判决盲目将侵权案件中的过错推定原则适用于本案这一普通侵权纠纷当中...(本文书还有74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