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男,汉族,1984年6月**日出生,住郸城县。
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2022)豫162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采取独任审理方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上诉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上诉请求:1、撤销(2022)豫1625民初****号民事判决书,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超范围裁判,程序违法,应予撤销。被上诉人在起诉状中明确诉讼请求建筑面积为12263.96平方米,而一审判决却自行将纠纷建筑面积认定为12324.84平方米。超出被上诉人请求的面积。显然已超出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范围。违反了民诉法的处分原则,即“不告不理”原则。“不告不理”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具体体现在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显然,一审程序严重违法,应予撤销并发回重审。二、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应予撤销并改判。一审判决认定未完工的施工量是错误的,事实上除一审认定的“施工洞口未封堵**室外踏步未做、散水未施工等”事实上还有“烟道砌筑、盖板浇筑、粉刷、屋面保温层中的排气管道、屋顶天沟内找平层以及保护层均未...(本文书还有54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