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郑*、上海寻梦********(以下简称寻梦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3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牛**,被告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江*,被告寻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被告郑*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拥有的z*******1567.2号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原告专利权的产品,并销毁所有库存的半成品、成品以及专门用于制造侵权产品的模具;2.被告寻梦公司立即提供涉案链接销售数据,删除涉案侵权链接,下架被诉侵权眼镜;3.两被告向原告支付侵权赔偿金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开支费用共计人民币50万元,其中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5万元,公证费3,000元,被诉侵权眼镜购买费89元,共计53,089元;4.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为第z*******1567.2号“眼镜配件”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申请日为202...(本文书还有43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