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师**与上诉人上海嘉迅**********(以下称嘉迅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均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师**上诉请求:1.一审、二审诉讼费由嘉迅公司承担;2.嘉迅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未支付工资206275.86元(其中2019年5月25日至2019年6月4日的劳动报酬8275.86元,2019年6月1日至2020年5月1日的继续履行劳动报酬198000元),报销费用225元、未休年假费用16137.9元,奖金...(本文书还有108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