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酒泉市肃*************(以下简称单闸村村委会)与被告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酒泉市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被告谢**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酒泉市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购房款89351元;2.判令被告支付欠款利息32743元(2015年1月1日至2023年3月1日)。并以89351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2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欠款付清之日;3.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26805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2011年4月12日,被告谢**与原告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原告开发建设的总寨镇单闸中苑**号楼**单元**号房屋。房屋价款为164705元,地下室价款为7980元,另被告还需交纳公共维修基金、闭路电视初装费等6666元,上述款项合计179351元。约定分期付款,在楼房建成交付时付清,否则被告需承担30%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交付了房屋,被告支付了80000元房款,并...(本文书还有46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