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郝**与被告陈*、南阳市建*******、南阳港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郝**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南阳市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琦、被告南阳港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三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工程款475776元以及逾期利息,利息自2021年7月27日起以47577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的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郝**2015年9月从南阳市建*******港岛唐河幸福里**号楼项目部经理陈*手中承接了幸福里**号楼一期主体工程(模板、钢筋、混凝土等劳务)施工,于2016年10月份完工。2021年1月5日经结算,扣除原告借支的6141000元外,被告下欠原告工程款475776元,有双方所签署的工程量清单为证。被告陈*系该项目部经理,故被告陈*...(本文书还有42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