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樊**2,男,1974年1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再审申请人张**因与被申请人樊**2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新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申请再审称,一、双方签订的《包工包料建房合同》约定工程总造价的10%为质保金,故双方签订的《人民调解协议》中约定的62,000元应系质保金,双方约定在案涉工程验收合格后一年后付清。但樊**2截至目前仍未申请对房屋进行验收,支付该款项条件未成就。二、樊**2不具备施工资质,且在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以致房屋出现地下室墙面渗水、隔墙裂缝、局部瓷砖脱落、外墙裂缝等问题。20...(本文书还有17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