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于**与被告、殷**、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中因被告殷**举报其被****被泾源县公安局立案侦查而中止审理。本案恢复审理后,被告殷**申请追加于**为被告参加诉讼,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并通知于建勇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原告于**,被告殷**、马**、被告: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于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由二被告支付苗**3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二被告于2011年11月在原告处购买樟子松营养罐7.2万株,当时约定每株1元,由原告叫民工将苗木送到香水镇养路费征集站东侧的农田中,原告支付工人工资5000元。当时二被告以无钱为由答应随后把苗**给原告,但迟迟未付。后2020年3月25日二被告推脱不过经协商由二被告支付原告苗**5万元,由被告马**支付原告2万元、殷**支付3万元,约定于2020年4月底前还清,被告马**已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2万元,被告殷**迟迟未付。故原告起诉请求依法处理。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向法庭...(本文书还有33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