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张**,1973年11月**日出生,住青海省西宁市。
再审申请人中青建设**********(以下简称中青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肖**、西宁市城**************(以下简称傅*寨村委会)、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青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1年11月15日作出(2021)青民申****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1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中青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被申请人肖**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申请人张**、傅*寨村委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再审申请人中青公司申请再审称,本案判决中青公司承担连带付款责任,适用法律错误。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对实际施工人不存在合同关系的被挂靠人、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是否应当对实际施工人主张的工程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作了如下论述:“关于对外责任,应分不同情形予以认定。在合同之债中,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对外承担的责任形式分为两种,一种为连带责任,一种为合同相对方单方责任。如何对外承担责任,应区分不同情形处理。一般而言,合同只在当事人双方产生债...(本文书还有49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