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瑞丽市渝********(以下简称渝州租赁站)与被告云*楚雄************(以下简称建华公司)、云*楚雄*****************(以下简称建华瑞丽分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9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渝洲租赁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孟**,被告建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陈**,被告建华瑞丽分公司负责人陈**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渝洲租赁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支付租赁费365539.20元、税款4万元、违约金273108元,合计678647.2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4月10日,原告渝州租赁站与被告建华公司签订《建筑周*物资租赁合同》,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作了约定。其中第8条约定:本合同的租金价格、维修费、赔偿费等所有价格局不含税,甲方只开具收据,乙方在领取发票是应支付甲方承担的税金等相关租金。第10条约定:乙方每月底必须付清当月租金,逾期不付或者未付清,乙方每天应当承担所欠租金额3‰的违约金至付清之日止。原告在签订合同后将合同项下的租赁物交付被告。2021年1月24日,原告与被告进行结算,被告欠付租金1365539.20元,经协商,如乙方在春节前(2021年2月12日前)一次性付清甲方,甲方让利6.5539万元,税款为4万元,合计让利...(本文书还有55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