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为与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3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陈*支付原告董*借款本金30000元及逾期利息(其中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3日止为24125元;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4日起按年利率12%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经诉前调解未果,本院于2024年3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4年4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被告陈*到庭参加了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陈*辩称,其只认可本金30000元,之前还的时候就说过没有利息。
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陈*于2015年12月10日向原告董*出具《欠条》一份,载明“陈*2015年12月10日欠董*贰拾万元整(200000元)。”原告董*以现金方式交付了上述借款,原、被告均认可曾口头约定借款利息按月利率1%计算。原告董*主张其曾收到被告陈*支付的2016年、2017年利息共计48000元,被告陈*对此予以承认。被告陈*于2018年5月11日归还...(本文书还有9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