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崔**,男,1960年3月**日出生,朝鲜族,住吉林省长春市。
上诉人申**因与被上诉人崔**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23)吉010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申**及其代理人杨**、被上诉人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上诉请求:1.撤销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23)吉0106民初****号民事判决;2.改判崔**给付申**支付前期费用48989元;3.改判崔**给付申**违约金205万元;4.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崔**承担。事实及理由:1.崔**应给付申**支付前期费48989元。一审法院驳回申**的诉讼请求显失公平,证明案涉协议书不存在无效的情形。申**为履行协议书约定的事项支付了相关费用,按照公平原则,崔**应承担该笔费用的给付义务。2.崔**应向申**支付违约金205万元。申**按照协议书的约定完成...(本文书还有39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