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与被告康**、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康**、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康**、陶**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02731.39元、利息6721.06元,共计209452.45元(利息计算截止2024年5月21日),2024年5月22日起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律师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保全费、公告费未实际产生)。事实与理由:2015年6月3日被告康**与德宏州勐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康**向德宏州勐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文书还有25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