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巴**,女,1992年7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
再审申请人郸城县新*******因与被申请人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2021)豫1625民初****号民事判决,于2022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经本院民事专业法官会议讨论决定,现已审查终结。
郸城县新*******申请再审称,请求事项:对(2021)豫1625民初****号案件再审,改判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郸城县人民法院2021年12月10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作出(2021)豫1625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再审申请人认为该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错误,申请人不存在逾期交房的违约行为,依据《民事诉...(本文书还有6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