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郸城县农*******。
上诉人杨**因与被上诉人郸城某某*******、郸城县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2023)豫162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2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杨**委托诉讼代理人卢**、胡**,被上诉人郸城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郸城县农*******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2023)豫1625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并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配套的《个人购房借款(综合)合同》达到了约定解除的条件,并且从实际事实来看也符合法定解除的条件,应当支持上诉人的请求予以解除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郸城某某*******(下称某某某公司)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交房时间为2019年8月31日,并且约定超过180日后上诉人具有合同解除权此后,对于交房时间进行了重新约定,但是无论是从约定最早的2019年8月31日交房时间,还是之后约定的2022年10月30日,或者是2023年5月20日,被上诉人某某某公司在约定的交房期内都未达到交房条件,所以根据约定,上诉人具有解除合同的权利2.涉案房屋至今一直处于停工状态,从上诉人一审中提交的照片中也可以看到商铺内部结构并未建好,被上诉人某某某在一审中一再称其没有违约,已经有商铺投入使用,但是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第九条、第十条的约定,商品房交付时应当已经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和房屋测绘报告,基础设施设备也应当能正常开通使用但是对此一审中被上诉人也仅仅举证出其具有房屋面积预测绘报告以及结构主体符合设计要求的报告,对于合同中约定的证明文件无法提供,说明该商铺截...(本文书还有73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