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空港********(以下简称空港物祥公司)与被告北京市顺********(以下简称×镇政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空港物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魏**,被告×镇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空港物祥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1月8日、2021年2月9日至6月17日期间的服务费共计16781535.17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存在多年的保洁服务合同关系。2020年1月1日至11月8日,原告为被告提供村级、道路、公*保洁等服务,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2020年11月9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与上述服务内容相同的服务期限为自2020年11月9日至2021年2月8日《×镇保洁服务合同》,约定了服务内容以及服务费收费标准及金额,上述合同到期后,双方没有续签合同,但原告仍为被告实...(本文书还有22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