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新疆某某******(以下简称物产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乌鲁木齐**********(以下简称某某网路科技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24)新7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物产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错误。1.物产公司未与某某网路科技公司签订案涉《货运合同》,50万元并不是预付款。某某网路科技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姜*某于2021年底利用物产公司名义做业务,姜*某于2021年12月20日拿走加盖物产公司公章的40份空白合同,并利用其中的一份空白合同伪造案涉《货运合同》,某某网路科技公司于2022年7月6日向物产公司汇款50万元,作为其承担利用物产公司名义做业务发生违法虚开发票行为的保证金,且《货运合同》中并没有预付款50万元的约定。2.案涉《货运合同》的物产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李...(本文书还有12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