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咸阳锋顺**********(以下简称咸阳锋顺公司)与被告七冶建设********(以下简称七冶公司)、七冶建设*************(以下简称七冶陕西分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咸阳锋顺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牛*、被告七冶公司及七冶公司陕西分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咸阳锋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工程机械租赁费2274266元;2、依法判令二被告支付租赁费2274266元的利息损失(从2019年2月5日起按照lpr计算至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包含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2月6日,七冶陕西分公司与陕西川秦*工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秦*司)、咸阳锋顺**********签订《塔吊租赁合同解除及费用支付协议》,约定:2018年11月25日起解除陕西川秦*工劳务有限公司与咸阳锋顺******...(本文书还有32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