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山县农*******(以下简称武山信合)与被告张**、付**、付**、文**、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于2021年7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武山信合委托诉讼代理人纪*、被告付**、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文**、赵**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武山信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张**、付**共同偿还贷款本金197213.77元及利息14235.34元(该利息自2018年7月25日计算至2021年2月2日),并判令二被告偿还自2021年2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以197213.7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95%另行计算);2.判令张**、付**共同支付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5182元;3.判令付**、文**、赵**对以上第1、第2项诉请承担连带偿还责任;4.判令诉讼费由各被告承担。...(本文书还有31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