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男,1965年1月**日出生,汉族,司*,户籍地辽宁省东港市,现住辽宁省东港市。
上诉人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保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周**、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2023)辽06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人保公司上诉请求:一、依法改判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2023)辽0681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上诉人不应承担被上诉人各项费用449185.76元【180000+(1621785.75元-198000元-1069020元浙江省标准+43051元辽宁省标准×15年)×70%+18000元(垫付医疗费)】×50%;2、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周**的死亡赔偿金赔偿标准应为辽宁省赔偿标准。一审判决仅以周**的户籍地为杭州市,进而认定周**赔偿标准为浙江省的赔偿标准,与事实不符;二、2023年2月20日锦州辽希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载明:1、周**系因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合并新冠病毒感染致呼吸功能衰竭死亡;2、周**的死亡后果中,交通事故所致的损伤与新冠病毒感染为同等因果关系,其参与程度各为50%。从该鉴定报告可以看出,交通事故的原因力仅为50%,...(本文书还有53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