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24年2月10日2时40分许,被告人张**酒后驾驶×××号白色"大众"牌小型轿车沿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贺*山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八零巷路口处时,与由东向西步行横过道路的被害人于某某及道路中央金属隔离护栏发生碰撞,致于某某受伤,车辆及金属隔离护栏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待,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经鉴定,被告人张**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8.97mg/1ooml,被害人于某某人体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经认定,被告人张**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张**赔偿被害人部分损失。
另查明,被告人张**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当庭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122接警信息、户籍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违法犯罪查询记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式酒精检测单(附检定...(本文书还有8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