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音**(以下简称音**)与被告金色年代**(以下简称金色年代**)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袁*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2022年2月21日,本院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色年代**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公告期限届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金色年代**参照国家版权局2006年第一号公告颁布的卡拉ok著作权使用费标准赔偿原告51400元;2.被告金色年代**承担原告为本案诉讼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7720元(取证消费款1220元、公证费1500元、律师代理费5000元);3.被告金色年代**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音**是经国家版权局批准成立、民政部注册登记的我国唯一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有权代表权利人与使用者订立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并收取使用费,并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同时亦有权以自己名义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权利的诉讼。国家版权局依据《中华...(本文书还有4139字未显示)